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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烟大亨“零口供”也难逃法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8日18:02  法制与新闻

  郑春笋王家梁郑乃春/文

  2010年5月28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案值1273万余元、物流公司涉嫌非法经营运输假冒劣 质卷烟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万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罚金1300万元,对被告人李太强 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300万元,对被告人李锐、李伟、兰建明、张森、温树起、王奇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的刑罚。

  举报电话牵出惊天大案

  在进入公安部督办视野之前,北京万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贩运假烟案,仅仅是一起普通的个案,时间还要追溯到两年 前。

  2008年11月7日晚,德州市德城区烟草专卖局接到一个神秘电话,来电人举报称,一辆车牌号为“吉A845 91”的大货车,将于8日中午途经德州段高速公路,车内藏有大量假烟。

  当夜,德城区烟草专卖局紧急制定查堵方案,提前12个小时调度稽查人员到位,严密控制每一个高速公路出入口及 外来货车可能临时改行的路线。

  11月8日下午1时许,“吉A84591”货车果然如期而至,在德州高速收费口被堵截。经查,车上除10余箱 玩具之外,其余货物全部为假烟,共计416箱,其品种涉及中华、云烟、北京、红梅、三五、红塔山等常见名牌卷烟,共有 40余个品牌,比对真烟价值近160万元。

  此后,这起运输假烟案被移交警方。德州市德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很快发现,这桩案件竟然十分棘手。“运输协议找 到了,可是上面既没有发货人姓名,也没有收货人姓名。物流公司方表示,他们只负责运输,对装运假烟的事情一概不知。” 负责办理此案的民警称:“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我们也束手无策,只能将这批假烟做无主物销毁处理。”

  无独有偶,仅隔一周时间,2008年11月16日,广东汕头澄海公安分局在澄海一货站查获假烟638箱,价值 14万余元。

  德城区公安民警从车上两名司机口中得知,该车是从北京万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广东潮安县彩塘货站出发,目的地 为北京。根据这一信息,有关方面对全国各地的相关案件进行了汇总梳理后发现,2007年至2009年间,河北唐山、辽 宁沈阳、湖南湘潭、北京丰台等地都曾相继传出查获假烟的信息,共计13起,累计涉案价值1273万余元。

  13起看似不相关联的个案,引起了山东省和国家公安部的重视。经过调查,发现这一系列假烟案的运送目的地,竟 然均为北京,负责联系运输的,也都是北京万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1月12日,德州假烟案被列为省级督办案件。同年3月11日,该案上升为国家公安部督办案件,并责 成德州市公安局负责办理。

  416箱假烟只是冰山一角

  通过对德州市截获货车两名司机的审讯,以及对查获车辆等证据的排查整理,警方初步确定,负责装运货物的北京万 邦物流公司广东省潮州市彩塘货运站有重大犯罪嫌疑。于是,在各方的努力下,北京万邦物流公司彩塘货站经理李伟、会计王 奇被抓获,位于北京大兴区的北京万邦物流公司瀛海货运站经理李锐落网、北京万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货站经理兰建明落 网。

  很快,人们发现,来自各方的供述无不指向一个核心人物——李太强。李太强,辽宁籍人,北京万邦物流有限责任公 司经理。2006年6月,他在北京市朝阳工商分局注册成立了北京万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他本人任法定代表人。2008 年5月,李太强又将公司变更为北京万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妻子董某,但李太强仍负责该公司的相关 业务。

  “只有德州这一批假烟,是我们运的。”2009年2月27日,李太强在北京被抓获归案。然而,在接下来的审讯 中,李太强等人却与警方展开了一场“斗智斗勇”的角逐。在多年运输假烟的过程中,李太强等人已经多次与各地烟草部门和 公安机关“过招”,练就了极强的反侦查能力。面对铁一般的事实,李太强无从逃避,只承认这一起事件,但是对于其他情况 ,他却一概否认。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416箱假烟只是冰山一角,一定要查清他们全部犯罪的事实。”于是,在李太强的“零口供”面前,如何推动案 件进展成为德州警方面临的难题。很快,警方调查了解到,李太强所负责的北京万邦物流公司,业务辐射广东、北京、沈阳3 地,其在广东省有澄海、广州、彩塘3个货站。广东的3个货站为主要发货地,主要运输玩具、不锈钢、皮鞋等,并以其为掩 护,发送假烟。假烟主要发往北京和沈阳。北京大郊亭货站、星光影视城货站、姜场村货站,沈阳货站负责接收从广东发来的 假烟等货物。假烟运到北京后,由北京的3个货站负责安排货站司机去分销商所在地送货,那些分销商主要分布在北京周边、 天津、唐山、保定、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等地。

  与此同时,另一组办案民警历时2个多月,在该物流公司自广东至北京的沿途各地市进行走访、取证。分别在广东澄 海,湖南湘潭,河北保定、唐山,天津静海及北京等地,查到与该物流公司有关的涉烟案件10余起。更为重要的是,经过调 查和进一步取证,证实了这10多起案件均系李太强团伙所为。

  各环节独立摸排顺藤摸瓜

  “为了防止中途‘出事’,他们事先在各个环节都有准备。”警方办案人员介绍说,“一系列情况都表明,犯罪嫌疑 人具有敏锐的反侦查意识。”

  首先,协议中不显示烟草,运费另结。在德州查获的这一车假烟,是一个名叫“老魏”的货主找王玉林安排运输的。 然而,运输协议上却只写着“装有玩具,实收货主运费10104元,给付货车运费17000元”等信息,至于“老魏”的 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实付物流公司的22500元运费等,协议中均没有体现。

  其次,收发货物使用代码。警方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曾查获写有代码的记账小本:A1、126,A1、37 ,B1、112;东1、58,东2、134……其中A、B、东分别代表假烟的品种,英文字母后面的数字代表某位货主, 再后面的数字代表假烟的箱数。

  再次,短信联系,随看随删。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在不同的交易中,代码的含义也不相同。收发货方与运输人联系时 ,只以短信方式告知,而收到短信一方要随看随删。

  烟贩还会采取临时改变行车路线,换车、换车牌等手段逃避稽查。据德城公安分局办案民警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 假烟制造、运输、销售3个环节隐蔽、相互独立。在发货时一般不提前定好接货地点,而是临时电话遥控调度指挥,从假烟装 车到落地,货主始终不露面,就连接货地点、运货司机、承运车辆、车辆号牌甚至都会在中途变换数次。这些伎俩,使得车辆 即使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当班”驾驶员也确实不知道“上家”、“下家”是谁。往往是“上家”抓不到,“下家” 达不到立案标准,就处理不了。因此,即使被人赃并获,民警从驾驶员口中也往往得不到有价值的信息。

  此外,该物流公司还为“上家”进行了风险担保。警方调查账单得知,他们所承运的假烟,每箱运费为40元至80 元不等,然而为了取得发货人的信任,李太强曾允诺,由他们承运的“货物”,只要途中被查扣,无论何种牌子,一律按每箱 200元进行经济赔偿。这样的“服务保证”,就使得他们想尽各种办法逃避稽查,以规避“风险”。

  而所有这些,无疑为警方侦破取证增加了难度。

  “尽管层层伪装,百密终有一疏。”德州警方在审查整理了该物流公司各地的账目凭证、物证以及通信资料之后,结 合已抓获嫌疑人的证言,汇总形成了一条坚实的证据链条。2009年3月,在主要犯罪嫌疑人李太强“零口供”的情况下, 经德州市检察机关审查,李太强等人被批准逮捕。

  “零口供”下的正义审判

  2010年3月3日,北京万邦物流有限公司贩运假烟案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太强等7人及北京万邦物流有限公司提起公诉。在7 名被告人中,有6人的籍贯为辽宁省海城市,其中李伟曾于2008年12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先后被刑事拘留、劳动教养一 年;李锐曾于1993年9月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减刑为13年3个月,于2004年11月17日被假释。

  检察官刚刚读完起诉书,被告人一方就出现惊人的默契———除广州货站经理兰建明外,其余六人全部推翻原先的口 供,均表示对贩运假烟一事“不明知”。

  法人单位万邦物流的辩护人称:“万邦”是合法注册的物流公司,仅负责联系运输,确保货物安全送达。对于有外包 装的货品无权开箱检查,也无检查设备。对查有假烟只是管理上存在过失,并没有贩运假烟的主观故意。

  万邦物流主要负责人李太强的辩护人则称:公诉机关列举的13起案件,没有哪一项是以“烟草”的名义运输,也没 有短信记录,更没有相应证据加以佐证,只是对李太强明知“贩烟”的主观臆断。

  对此,公诉检察官首先根据起诉罪名进行了阐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事实,而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共犯 论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公诉检察官说:“根据这一相关规定,对于生产、运输、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其行为其实并存于单一的销售行为上 ,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明知”一事,公诉机关在答辩中援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烟草局 形成的涉烟刑事案件工作纪要,其中关于涉烟犯罪“明知”事宜早有认定。根据纪要,烟草运输环节具有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收 取托运、装卸、运输费用的,且有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最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北京万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李太强、李伟、李锐、兰建明 、张森、温树起、王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假冒劣质卷烟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单 位及被告人运输的假冒劣质卷烟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单位犯罪中,被告人李太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被告人李伟、李锐、兰建明、张森为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温树起、王奇为受指派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因此 被告人李太强、李伟、李锐、兰建明、张森在单位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温树起、王奇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锐 在假释期间犯罪,应撤销假释,与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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